(2017)皖0421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1226黄家秀与胡化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秀,胡化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226号原告:黄家秀,女,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胡化毅,男,1955年12月日25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黄家秀与被告胡化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黄家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家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黄家秀负担。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亚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