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任德臣、张金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德臣,张金玉,葛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156号申请人任德臣。被申请人张金玉。被申请人葛雪丽。申请人任德臣与被申请人张金玉、葛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金玉、葛雪丽在高密市密水街道的拆迁款2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秋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