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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民初2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当阳市佳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建筑材料总厂、荆州市三凯建材总厂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阳市佳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荆州市建筑材料总厂,荆州市三凯建材总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251号之二原告:当阳市佳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陵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邹玲,该公司经理。被告:荆州市建筑材料总厂,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西门外。法定代表人:朱学尧,该厂厂长。被告:荆州市三凯建材总厂,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西门外赵元桥。法定代表人:熊志勇,该厂厂长。原告当阳市佳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建筑材料总厂、荆州市三凯建材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当阳市佳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当阳市佳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阳市佳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432元,减半收取计117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当阳市佳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