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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宜昌市悦江置业有限公司、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与宜昌卓越置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悦江置业有限公司,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卓越置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异21号申请人宜昌市悦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153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长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卓越置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153号。法定代表人王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仲调字第182号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卓越置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宜昌市悦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江置业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如下证据作为债权转让的证据:1、2016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长信公司与申请人悦江置业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卓越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长信公司与申请人悦江置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申请执行人在(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42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卓越公司享有的未执行到位的209.05115债权全部转让给悦江置业公司。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卓越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被执行人卓越公司盖章签收确认收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信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悦江置业公司,意思表示真实,转让程序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悦江置业公司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宜昌市悦江置业有限公司为(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426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为[2015]宜仲调字第182号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志高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邓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