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与张成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张成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613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法定代表人:麦起树,系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广巍。被告:张成东。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诉被告张成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丛广为送达地址大连市金州区向应街道小李屯村盛家屯,被告不在此地居住。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居住地及下落。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欣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