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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肖某军交通肇事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36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肖某军,男。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自动投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l2日被逮捕。 辩护人袁吉松,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晶,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军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其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肖某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其有自首情节。2、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3、被告人及其所在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尽管被告人家境贫困,其依然筹集了人民币5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其已离婚,一人抚养孩子。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该辩护人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离婚协议书及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其家庭情况的证明。2、深圳市大吉达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吉达利公司)与被害人妻子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其中载明,签订协议前,大吉达利公司已支付其55000元,本次事故造成被害人妻子一方损失79万元由大吉达利公司一次性赔付。3、被害人妻子出具的收到55000元的收条。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损失计算书及机动车保险损失计算书,金额分别为11万元、68万元。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肖某军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肖某军具有认罪态度好、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已获得相应赔偿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量刑时酌情考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肖某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执行至2017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