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方凯与郭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凯,郭振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156号原告:方凯,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郭振中,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凯与被告郭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凯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故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