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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方凯与郭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凯,郭振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156号原告:方凯,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郭振中,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凯与被告郭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凯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故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