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执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昭醒与被执行人肖鹏民间借贷纠纷解除银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昭醒,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彭昭醒。被执行人肖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昭醒与被执行人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昭醒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款账户1905039001202967710的57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彭昭醒在中国工商银行衡阳市分行营业部的1905039001202967710账号上的存款57000元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 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廖夏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