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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建敏与吕志红、刘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敏,吕志红,刘宝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856号原告:张建敏,男,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江,男,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吕志红,女,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刘宝民,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吕志红之夫。原告张建敏诉被告吕志红、刘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张建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建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应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