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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7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辉、李建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李建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7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辉,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建秀,女,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李建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建秀在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45854.22元,并依申请执行人李辉的申请,将被执行人李建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消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秀除在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45854.22元,因不具备划拨条件暂不能划拨外,无履行能力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建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5)济仲裁字第138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辉发现被执行人李建秀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隋登科审判员  顾 泉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英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