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714夏小红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小红,女,1965年9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爱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夏小红与被执行人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夏小红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夏小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夏小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琳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