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杨红军与谢大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军,谢大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866号原告:杨红军,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河子市。被告:谢大金,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原告杨红军与被告谢大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红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已付),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牛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邬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