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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4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公司、邓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公司,邓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保14号申请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大桥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566762127W。负责人:许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彦霖,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庭健,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邓弼,男,197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融安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公司与被申请人邓宇轩、韦海英、邓弼、李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弼所有的位于融安县长安镇大桥东路的三块住宅用地(查封价值180万元)。申请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公司以出具担保函(保函的保证金额为180万元)的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邓弼所有的位于融安县长安镇大桥东路的三块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国用(2011)10000700134号、国用(2011)10000700135号、国用(2011)10000700136号〕。查封价值以180万元为限,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随干代理审判员  罗远荣人民陪审员  廖 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