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45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信义集团公司,尤学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453号之四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张广信,行长。被申请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学忠,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信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辉,董事长。被申请人:尤学中,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信义集团公司、尤学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成刚人民陪审员 纪立新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牛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