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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45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信义集团公司,尤学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453号之四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张广信,行长。被申请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学忠,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信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辉,董事长。被申请人:尤学中,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信义集团公司、尤学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成刚人民陪审员  纪立新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牛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