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行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靳宝新与沈阳市房产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宝新,沈阳市房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2行初182号原告靳宝新,男,193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靳菲,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市房产局。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号。委托代理人李声远,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告靳宝新诉被沈阳市房产局履行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林淑岩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人民陪审员朱铁、于颖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诉讼目的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完毕,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靳宝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宝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靳宝新负担。审 判 长 林淑岩人民陪审员 朱 铁人民陪审员 于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彤彤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