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冯维年与张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维年,张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649号原告:冯维年。被告:张军。原告冯维年与被告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冯维年以被告已给付款项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维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维年负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舒士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