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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冯维年与张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维年,张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649号原告:冯维年。被告:张军。原告冯维年与被告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冯维年以被告已给付款项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维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维年负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舒士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