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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群明与被告王乃山、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明,王乃山,XX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576号原告:李群明,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丽(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王乃山,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XX,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娟(与XX系母子关系),女,1944年4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李群明与被告王乃山、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群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群明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群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群明负担。审判员  贾玉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