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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上海贺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环山阳精机(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贺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环山阳精机(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63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贺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环山阳精机(天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贺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环山阳精机(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