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峰、边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峰,边国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峰,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国成,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沈峰因与被上诉人边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14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峰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淼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孙禾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怡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