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杜旭辉与陈珂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旭辉,陈珂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67号原告:杜旭辉,男,198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陈珂,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丁亚培、赵珂,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旭辉诉被告陈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旭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珂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旭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6280元,减半收取8140元,由原告杜旭辉负担,剩余8140元退还原告杜旭辉。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孔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