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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荣与张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荣,张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民初83号原告:苏荣,男。被告:张晓丽,女。原告苏荣与被告张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建荣独任审理,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荣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4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5年2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言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被告还款6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余款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原告致提诉讼。被告张晓丽未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欠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上述证据未予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苏荣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字,案外人黄冬育在担保人处签字。《欠条》下方,载明:已付6万圆(60000),大写陆万圆整。原告与被告分别在下方签字。本院认为,原告苏荣与被告张晓丽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晓丽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荣借款4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张晓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代理审判员  赵建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心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