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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0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牛月英与大港油田集团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月英,大港油田集团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60417号原告:牛月英,女,汉族,1974年1月26日生,中国石油大港石化公司炼油厂第四联合车间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大港油田集团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住所:天津市大港油田光明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4912869-8。负责人:姚学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冰,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月英与被告大港油田集团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月英,被告大港油田集团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月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漏水造成的房屋装修设施及屋内各类物品损失7,000元(或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8日晚21时许,原告牛月英居住的三楼与二楼之间卫生间上水主管线漏水,导致原告房屋实木地板严重受损,楼下邻居的墙面、地板等装修设施及屋内家具、电器、被褥等物品浸水严重受损。被告系原告所在房屋物业管理单位,但就原告损失拒绝赔偿,原告故此起诉,请求判准如诉请。被告大港油田集团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所诉房屋漏水事件、地点及财产受损范围并无异议。被告系大港油田集团公司下设二级单位,负责本案漏水房屋所在炼盛小区的物业管理。但被告对原告房屋漏水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对漏水管道没有维修责任,而涉案房屋房龄较长、漏水管道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向房屋承建方主张权利。另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价值系自己估算,被告亦不予认可。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大港油田集团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系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包括:辖区内物业管理、矿区维护;房屋维修;民用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及维护等等。2017年1月8日晚21时许,原告牛月英名下大港区海滨街炼盛南小区15号楼1门301号房屋内卫生间上水主管线泄露,导致原告房内实木地板浸水受损。被告大港油田集团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下设部门接到报告后,于转天对涉案漏水管线进行了维修更换。因跑水事故责任及财产损失赔偿等问题协商未果,原告牛月英于2017年1月12日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原告受损财产价值进行协商,一致确认为2,000元。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为赔偿责任主体。本院认为,作为物业和公共设施管理单位,被告公司集中负有辖区内水、电、气等多项管理维护职责,依法应当做好辖区内小区房屋相应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现原告牛月英因名下房屋自来水主管线漏水造成屋内实木地板浸水受损。对该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财产损失数额,双方自愿协商确认为2,000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关于被告辩称的跑水事故责任应由房屋承建单位承担等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港油田集团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牛月英因房屋上水管道漏水产生各项财产损失2,000元;二、驳回原告牛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大港油田集团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于康康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3.《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