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爱荣与李小康、李笑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爱荣,李小康,李笑笑,李业志,袁秀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429号原告:吕爱荣,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小康,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李笑笑,女,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李业志,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袁秀丽,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吕爱荣与被告李小康、李笑笑、李业志、袁秀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吕爱荣自愿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爱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爱荣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杜梦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