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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允如诉被告金四海房屋租赁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允如,金四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3728号原告:张允如,女,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娜,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四海,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允如诉被告金四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允如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