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新化县桑梓镇富山煤矿与被告黎忠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桑梓镇富山煤矿,黎忠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240号原告新化县桑梓镇富山煤矿。住所地:新化县桑梓镇坪烟村。法定代表人李芝兰,该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伍铁希,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忠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桑梓镇富山煤矿与被告黎忠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桑梓镇富山煤矿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化县桑梓镇富山煤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桑梓镇富山煤矿撤回对被告黎忠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伍 萍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