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商行与李世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世平,张凤莲,刘海燕,张翠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39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荣,该公司职工。被告:李世平,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凤莲,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海燕,女,197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翠珍,女,1971年9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平、张凤莲、刘海燕、张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