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宗国与熊杰、金红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宗国,熊杰,金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707号申请执行人侯宗国,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熊杰,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金红云,女,汉族,1972年1月8日出生,居民,个体经营者,住湖南省吉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宗国与被执行人熊杰、金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熊杰、金红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宗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吉明审判员 杨保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