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刑初6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现住蛟河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抓获,同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蛟河市看守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蛟检刑检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蛟河市红叶谷景区旅游节期间,郜祥(已判决)及家人在通往红叶谷景区必经的道路边经营饭店郜家大院。2014年10月4日12时许,正值进出景区车辆高峰期间,在郜家大院饭店大门柱外,停放一辆灰色宝马轿车,郜祥发现后认为该车影响自家饭店生意,便打电话报警,要求将该车辆拖走。蛟河市公安局庆岭派出所民警李云雷接到报警后,与景区管理人员联系,通过广播寻找车主,随后赶往郜家大院。郜祥见迟迟没有解决问题,便与妻子代金兰(已判决)、二姑爷吴云冲(已判决),在郜家大院饭店门前通往蛟河市红叶谷景区的水泥道上摆放塑料凳子,阻挡过往车辆,造成交通拥堵。此时民警李云雷及附近交通执勤民警刘洪成赶到堵车现场,见郜祥、代金兰、吴云冲正在阻挡往来车辆,李云雷、刘洪成立即上前劝说郜祥等人让道,不能阻挡过往车辆正常通行。郜祥称不解决停放在自家门前的宝马车问题就不让开。民警向其解释已经通知景区通过广播联系车主和拖车。郜祥等人坚持继续挡道,并不时与过往车主发生争吵。庆岭派出所所长李军与当日执勤民警到现场支援,李军继续劝说郜祥等人把道让开,郜祥等人坚持不让道,李军经请示领导决定强行将郜祥等人带离现场,保障道路正常通行,遭到郜祥妹夫被告人刘某某、郜祥、代金兰、吴云冲、郜玲(已判决)等人强烈反抗和阻拦,其中刘某某用塑料凳子将民警李军头部砸伤,致使执法行为无法进行,拥堵的交通无法得到疏导。郜祥、代金兰、吴云冲在道路上设置塑料凳阻拦两侧车辆通行,已造成从景区大门至302国道约3公里内车辆拥堵,302国道景区岔道口至蛟河市方向约1公里,至吉林市方向300米车辆拥堵,拥堵时间持续1小时。经法医鉴定:李军面部软组织擦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同案人郜祥、代金兰、郜玲、吴云冲供述,证人郜某甲、郜某乙、苏某某、张某某证言,蛟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辨认笔录,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供认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蛟河市红叶谷景区旅游节期间,郜祥(已判决)及家人在通往红叶谷景区必经的道路边经营饭店郜家大院。2014年10月4日12时许,正值进出景区车辆高峰期间,在郜家大院饭店大门柱外,停放一辆灰色宝马轿车,郜祥发现后认为该车影响自家饭店生意,便打电话报警,要求将该车辆拖走。蛟河市公安局庆岭派出所民警李云雷接到报警后,与景区管理人员联系,通过广播寻找车主,随后赶往郜家大院。郜祥见迟迟没有解决问题,便与妻子代金兰(已判决)、二姑爷吴云冲(已判决),在郜家大院饭店门前通往蛟河市红叶谷景区的水泥道上摆放塑料凳子,阻挡过往车辆,造成交通拥堵。此时民警李云雷及附近交通执勤民警刘洪成赶到堵车现场,见郜祥、代金兰、吴云冲正在阻挡往来车辆,李云雷、刘洪成立即上前劝说郜祥等人让道,不能阻挡过往车辆正常通行。郜祥称不解决停放在自家门前的宝马车问题就不让开。民警向其解释已经通知景区通过广播联系车主和拖车。郜祥等人坚持继续挡道,并不时与过往车主发生争吵。庆岭派出所所长李军与当日执勤民警到现场支援,李军继续劝说郜祥等人把道让开,郜祥等人坚持不让道,李军经请示领导决定强行将郜祥等人带离现场,保障道路正常通行,遭到郜祥妹夫被告人刘某某、郜祥、代金兰、吴云冲、郜玲(已判决)等人强烈反抗和阻拦,其中刘某某用塑料凳子将民警李军头部砸伤,致使执法行为无法进行,拥堵的交通无法得到疏导。郜祥、代金兰、吴云冲在道路上设置塑料凳阻拦两侧车辆通行,已造成从景区大门至302国道约3公里内车辆拥堵,302国道景区岔道口至蛟河市方向约1公里,至吉林市方向300米车辆拥堵,拥堵时间持续1小时。经法医鉴定:李军面部软组织擦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民事部分,被害人李军、刘洪成、郑立君、唐洪军、姚军自愿放弃赔偿请求。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材料,载明2016年11月29日20时许,在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东戴河区兴业街文化星城小区售楼处2楼办公室,将刘某某抓获。11月30日,将刘某某押解回蛟河市公安局。经审讯,刘某某对2014年10月4日14时许,在郜家大院饭店门前,通往蛟河市红叶谷景区的水泥道上同郜祥、代金兰等人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载明被告人刘某某的自然情况。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载明刘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4.光盘制作说明,证实2014年10月4日14时许,新站派出所民警在红叶谷景区执勤时,庆岭派出所所长李军找新站派出所教导员郑立君,说景区道路被郜家大院的人堵住长达几公里,几人与李所长开车到达现场后,于2014年10月4日14时17分将执法记录仪打开,录制现场整个过程,于2014年10月4日14时38分结束,2014年10月23在蛟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将执法记录仪所录内容制成光碟。5.蛟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伤者李军面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6.人民警察证,分别证实李军系庆岭派出所所长,刘洪成系交通管理大队综合科科长,齐海清系交通管理大队教导员,吴东光系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警员,郑立君系新站派出所教导员,唐洪军系河南派出所民警,孟庆波系新站派出所民警。7.蛟河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李云雷系蛟河市庆岭派出所民警,陈皓、宋炳烨系新站派出所民警,王成龙系庆岭派出所协警,姚军、徐培富系新站派出所协警。8.红叶谷现场图,载明堵塞路段:302国道至景区停车场3000米,302国道景区道口至蛟河方向1000米,302国道景区道口至吉林方向300米。9.执法记录仪截图照片47张及警帽照片3张,分别证实郜祥、代金兰、郜玲等人殴打现场执勤民警等情况。10.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分别载明郜祥、代金兰、郜玲、吴云冲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刑罚情况。11.李军、李云雷、王成龙、刘洪成、郑立君、宋炳烨、陈浩、孟庆波、唐洪军、姚军证词,证实2014年10月4日下午1时10分许,民警李云雷接到110转警称,大石虎屯郜祥家饭店大门口停放的一辆车影响他家生意,要求处理。民警李云雷通过红叶谷景区广播寻找车主将车移开,并与协警王成龙往郜家大院去。13时45分赶到,见郜祥与另外两人用凳子将通往景区的路拦住,民警将放在路上的凳子拿开遭到郜祥与另外两人的阻止,协警王成龙打开执法记录仪,李云雷向李军所长汇报现场情况后,与交警刘洪成劝说郜祥等人,郜祥等人仍不让车辆通行,刘洪成用对讲机呼叫在解放道口的清障车到现场,所长李军带领新站派出所7名民警赶到现场后对郜祥等人进行劝说,郜祥等人不肯让车辆通行,经请示领导准备强行带离时,郜祥用拳头殴打李军、刘洪成,刘某某用塑料凳子打李军,代金兰挠李军脸部,在刘洪成后面打其头部,踢唐洪军腿部,踢姚军腿部挠其脸部,郜祥抱住李军时郜玲踢打李军,吴云冲在郑立君身后用胳膊勒郑立君,后代金兰、郜某甲倒在地上,被警车送往医院,由于郜祥等人的行为造成现场多名民警受伤,数百辆车拥堵。12.交警齐海清证词,证实2014年10月4日,分别在302国道解放村解放道口、302国道通往红叶谷景区路口、红叶谷瀑布道口、红叶谷景区停车场、302国道通往红叶谷景区交叉路口处执勤时车辆畅通无阻,下午2时许,302国道解放道口往景区进的车辆发生严重阻塞,下行车辆严重堵塞,刘洪成用对讲机呼叫增加治安警力、增派清障车,收到呼叫后齐海清安排清障车前往大石虎现场,此时被堵的游客情绪不稳定,拥堵时间长达近1个小时左右。13.王希环、刘艳艳、杨玉阁、李雷指认笔录,证实出示的21页42张照片中掐腰穿竖格条毛衣的男子是郜祥,旁边戴白色帽子的女子是代金兰,22页43张照片中女子叫郜玲,22页44张照片戴灰色帽子,上面标有TAKE的红色上衣的女子是郜某甲,23页45张照片中穿鸡心领毛衣的男子是刘某某,23页46张照片中正面男子叫吴云冲,24页47张照片中站着的男子叫杨玉阁。14.证人郜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下午2点左右,郜祥、代金兰堵上山、下山的路,不让游客的车通行,很多执勤的警察在疏导交通,郜祥、代金兰、吴云冲在游客车的前面放了几个塑料凳子,并和警察在争吵,警察劝郜祥让道,郜祥要求把他家门口的车拖走,其与警察劝郜祥别堵车,郜祥不听,这时郜祥媳妇代金兰也来堵车,有些游客不满意与郜祥两口子发生口角。庆岭派出所的李所长和山上执勤的民警过来后,劝郜祥、代金兰让他们让道,他们不同意,后李所长等人要强行带离郜祥、代金兰时,其拦着警察不让他们带离,郜祥、代金兰及郜祥的二姑爷用拳脚打正在执法的警察,有几名警察把郜祥控制住后,要强行带离,其拽着警察不让带离郜祥,后来郜祥挣脱,他妻子代金兰骂警察,把他们的帽子撇了,代金兰继续上前堵车不让通行,李所长拽代金兰时她用手挠李所长的脸、用拳脚打李所长,郜祥拿警察的帽子及拳头打李所长,代金兰、刘某某拿塑料凳子打李所长,其把李所长掉在地上的鞋撇到远处,李所长将其按倒在地,郜祥、代金兰、郜玲等一大帮人过去打李所长,有一个警察将其摁倒在地上,其心脏病犯了。15.证人邓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12点多钟,其开出租车从红叶谷景区往回返走到“郜家大院”饭店,一名50多岁的男子和一名女子在道上摆着塑料凳子不让车辆通行,说他家饭店门口停的一辆宝马车,影响他家生意,给派出所打电话没有来处理。这时一名交警和民警都去劝他,他不听,过了10多分钟,又有7、8名警察,其中有一个着便装的挺黑的男子,过去劝这伙人,这名50多岁的男子根本不听,这名警察没办法,指挥其他警察带离堵道的人,这时又上来4、5个人与警察厮打起来,他们不服从警察带离,连踢带踹的和警察打在一起。那名交警带离矮个男子时,被那个矮个的男子和50多岁的男子打头部几拳,另外一伙人又打沟里的一个人。他们堵车时在路上放了四个蓝色塑料凳子,有人堵下山道,有人堵上山道,大约堵了能有二三百辆车。确实有一辆宝马车停放在他家饭店门口,但这辆车根本不影响车辆进出饭店院内,如果说影响的话,这辆车的尾部稍微有一点影响路上的车辆通行。16.证人苏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12时许,其和丈夫开车去红叶谷景区游玩时堵车,一个50多岁男的领着8或9个人,围着一个正在劝说他们的警察进行厮打,50多岁男的让一个女的在道中间堵着,后跑向郜家大院屋里拿了一个东西,朝一个岁数大的警察后脑打了一下,那个警察被打的站不住了,其余的人围着其他警察厮打,警察往后退几步,他们又追上去继续厮打警察,哪些警察没有还手。一个堵路的女的指着正在录像的警察说,把那个警察手里的录像给抢下来,有两个男的说其也录像了,其就赶紧走了。1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其朋友王大伟把车停在郜家大院门口东侧,其和王大伟打车去红叶谷景区玩到14时许,其听见周围人说有人打警察了,15时许,其俩走到郜家大院门口时,有两个饭店里的工作人员问其俩干什么的,谁让其俩把车停在那了,并且不让其俩走,当时有好几个警察在场。当时交通完全被堵了。18.同案人郜祥供述,供认2014年10月4日12时左右,其在蛟河市庆岭镇解放村大石虎屯其经营的郜家饭店内,见一辆灰色宝马轿车停在其家饭店门柱附近,其认为这辆车挡门,影响饭店生意,就打110报警想把这辆车挪走,打2遍110电话,等1个多小时警察也没来,其用塑料凳子把去往红叶谷的道堵上了,不一会儿过来两个警察,其中一个是交警,那名交警说其堵道违法,让其马上将道路通开,其让两个警察先将停在其家门前的宝马轿车挪走,否则继续堵道,其与两个警察争吵起来,一会儿又来了几个警察,其中有一个没有着装的警察上前劝其,其问他是干什么的,他说是警察,其没听他的继续堵道,警察劝其挺长时间,其始终坚持堵道,后来那个没有着装的男的(警察)喊强行带离,旁边很多着装的警察都上前拽其及家人,其与警察厮巴在一起,其动手打没有着装的警察和交警了,当时其家人有其妻子代金兰、女儿郜玲、女婿吴云冲,其妹妹郜某甲在场,警察和他们厮巴时都动手了。没着装的警察用脚踹其,其抓住他的腿并用拳头打他两拳,打在他的胸口和下巴附近,后来还有一个警察打其,其也打他了,其看见警察白色帽子掉在地上拿起来在道上比划几下将帽子撇了。那辆宝马车没挡其家饭店正门,车辆可以正常进出其家饭店。19.同案人代金兰供述,供认2014年10月4日,其家饭店门前停了一辆车,影响饭店生意,其听到有争吵声到外面,看见其丈夫郜祥用塑料凳子把路堵住了,不让两边的车通行,其过去时来了两名警察,郜祥让他们先把饭店门口的车解决了,他再把路让开,警察要求郜祥等人让路,后来来了挺多警察,其中一个穿便衣的,说是警察,其姑娘郜玲等人过来,与警察吵吵,穿便衣的警察告诉其他警察将他们带走,警察拽他们,他们就把警察打了,其跟警察厮打,后其去拦车,穿便衣的男警察把其拽回路边,郜祥打那个便衣警察,其也打他脑袋,后来其倒到旁边的沟内。20.同案人郜玲供述,供认2014年10月4日下午2时左右,其在“郜家大院”饭店招呼客人时,听见对面马路上特别吵,还堵了很长一趟车,其看见其父亲郜祥、其母亲代金兰、其妹夫吴云冲站在马路中间堵车,周围有很多穿警服的警察。其父亲正在和一个穿便装的男子(就是其后来打的那个男的)谈话,这名男子让其父亲等人马上离开马路,不准堵车,其父亲不同意,这名男子打完电话后说“领导指示,把他们全部带离。”之后周围的警察就过来拽其父亲、母亲和其妹夫,其父亲等人不让警察拽,跟警察厮巴起来,被堵的车趁机开始通行,其马上站到马路中间,继续堵车,其看见其父亲郜祥抡拳头打现场的警察了,打得警察直躲,过了不一会,其看见其母亲倒在道旁的沟里,其以为是被警察打的,就冲过去打下命令的警察,其用拳头打他上身五、六拳,又踢他肚子三、四脚,之后被别人拉开了。其知道堵的这条道是通往红叶谷景区的唯一通道,堵车给景区造成很坏的影响,影响景区的交通秩序。21.同案人吴云冲供述,供认2014年10月14日14时许,郜家大院饭店门口停一台宝马车,有点影响生意,郜祥报警,过了一会,郜祥用塑料凳子把道堵了,车越堵越多,陆续来10多个警察,让郜祥把路让开,郜祥让给个说法,现场很混乱。其中有个没穿警服的警察,是派出所所长李军。李军让其他警察把人带离现场,之后警察把其几人往旁边带,其几人和警察发生冲突,郜祥用拳头打李军,打没打到没注意,后来把李军推到沟里。一个警察拽其,其把他推到一边,另一个警察拉郜祥,其用胳膊勒住他的脖子,把他拽到一边。其看见代金兰躺在路边沟里,郜祥和李军撕扯在一起,刘某某捡起放在道旁的塑料凳子砸李军。其看见代金兰倒在路边,其也冲上去和警察撕扯在一起。2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供认2014年10月4日14时许,其在郜家大院门前,看见路两侧堵很多车,郜祥和代金兰一边在路中间堵从景区方向出来的车,一边和警察争吵,吴云冲在路上堵着往景区进的车,警察让郜祥把路让开,郜祥不让,后其听郜某甲喊警察打人了,看见代金兰、吴云冲和李所长在郜家大院门前厮巴,李所长拽着代金兰肩部,郜祥不让警察把人带走,动手打李所长,李所长没有松手,其推了一下李所长,李所长和代金兰都退到路边的沟里,代金兰摔倒。其看见代金兰摔倒,就在路边拾起一个塑料凳子砸在李所长身上,郜祥、郜玲、代金兰就上去打李所长。有两个警察把其拉到一边,其踢其中一个警察一脚,另一个警察拦着其,其一直和那个警察厮巴,后郜祥、代金兰和警察都分开了,其害怕被抓,就跑了。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妨害公务的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曹国华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人民陪审员 邓玉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