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凯、欧世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欧世东,孙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凯,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欧世东,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孙媛,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王凯与欧世东、孙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7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欧世东、孙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王凯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凯于2017年4月6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3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