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彰炜与谢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彰炜,谢荣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875号原告:陈彰炜,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荣海,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彰炜与被告谢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彰炜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彰炜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彰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彰炜负担。审判员 董 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