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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水梅花申请执行白于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梅花,白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2执46号申请执行人水梅花,住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农机楼一号楼。被申请执行人白于福,住科右中旗新佳木苏木赛音温都嘎查。水梅花与白于福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内2222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于福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水梅花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白于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被执行人白于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水梅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内2222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