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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邓相华与邱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相华,邱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40号原告邓相华,男,生于1972年12月28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郑清柏,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邱海波,男,生于1986年7月2日,重庆市忠县人,住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相华诉被告邱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按照原告邓相华提供的被告邱海波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认为,被告无法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相华对被告邱海波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