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海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海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410号申请人: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2号。法定代表人:雷霆,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定友,男,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蒋海蓉,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海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收到申请人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蒋海蓉价值150000元的资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位于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2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蒋海蓉价值150000元的资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