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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国军与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军,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2029号原告:张国军,男,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田忠群,经理。被告:刘飞,男,1981年8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军与被告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军负担。审判员  周文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