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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墨市鑫凯源印织有限公司与袁著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市鑫凯源印织有限公司,袁著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67号原告:即墨市鑫凯源印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即墨市北安办事处秦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宫垂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娜娜,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处工作人员,住即墨市。被告:袁著峰,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即墨市鑫凯源印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著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即墨市鑫凯源印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回对被告袁著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即墨市鑫凯源印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袁著峰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鑫凯源印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著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即墨市鑫凯源印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金修审 判 员  刘平平人民陪审员  张方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文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