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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木工,住江苏省射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1990年7月30日生,汉族,幼师,住江苏省射阳县。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4民初7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如旭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