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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泽慧与被执行人刘翠花、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慧,刘翠花,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李泽慧,女,200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法定代理人,王花珍(系原告之母),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住白银市平川区被执行人:刘翠花,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法定代表人,张加坡,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泽慧与被执行人刘翠花、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刘翠花承担李泽慧各项损失69126.84元;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17281.71元,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白银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其义务,刘翠花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133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冯浩宁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继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