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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寒冰与骆新奇、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寒冰,骆新奇,陈飞,王吕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84号原告何寒冰,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骆新奇,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飞,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王吕宾,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何寒冰诉被告骆新奇、陈飞、王吕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寒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已减半),由原告何寒冰负担。审 判 员  楼小康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金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