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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成星河、夏平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星河,夏平平,成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1862号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被告成星河,男,1979年6月28日生,住滨海县。被告夏平平,女,1987年9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成由,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星河、夏平平、成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星河、夏平平、成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星河、夏平平、成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星河、夏平平、成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