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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3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龙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3民初260号原告姜某,男,1979年10月21日生,苗族,贵州省台江县人,务农,住台江县。委托代理人姜仲文(系原告父亲),住台江县。委托代理人邓品详,台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男,1975年2月6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施秉县。本院受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告既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依法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鲁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