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振林与尹计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林,尹计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民初991号原告李振林,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包工头,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马建冬,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计坡,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旺起四海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李振林与被告尹计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林的委托代理人马建冬、被告尹计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振林诉称,2015年10月份,原告为被告在石家庄市××西区承包的游泳池装修施工,工程完工后截止2016年1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0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始终以工程价款未结算为由向后推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诉讼之日起算至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尹计坡辩称,被告欠原告4-5万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被告弟弟尹计辉即被告工地负责人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石家庄工程款欠李振林8万元整。被告称欠条是其弟弟写的,钱数不对,被告本人未按手印。被告主张总工程款10万元,2015年10月14日、11月5日通过手机银行转款2万元,2016年1月12日前工地老板支付原告2万元,施工过程中尹计辉付给原告1万多生活费,被告未提交证据。2016年2月7日被告通过微信转给原告2000元。原告认可2016年2月7日被告给付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足以证实2016年1月12日被告欠原告8万元。之后,被告于2016年2月7日给原告转款2000元,原告对此无异议,应从总欠款中扣除。被告未就其他主张提供证据,故对被告的其他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应支付欠原告的工程款78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计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振林工程78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减半收取900元,原告李振林承担50元,被告尹计坡承担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8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张素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