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毕建国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建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毕建国,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总经理。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毕建国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790.06元。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款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饶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