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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3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润贵与李建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贵,李建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73号原告张润贵,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李建明,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张润贵与被告李建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润贵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润贵撤回对被告李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润贵负担。审判员 那顺乌力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苟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