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王力门业与苏平、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王力门业,苏平,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691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王力门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李莉莉,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雪丽,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平,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被告: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玺云台小区30号综合楼701-705室。法定代表人:楚波,该公司经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王力门业与被告苏平、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王力门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王力门业撤诉。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计994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王力门业负担。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心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