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6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常改莲诉被告王福民、马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改莲,马万全,万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098号原告常改莲,女,1947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马万全,男,1954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被告万亚玲,女,1949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改莲与被告马万全、万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改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改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改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改莲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龚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