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进与丰城市龙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邹根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丰城市龙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邹根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2560号原告:李进,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全华,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199410628634。被告:丰城市龙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锦鸿汽车城*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814726317。法定代表人:邹保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义,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410766830。被告:邹根云,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义,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410766830。原告李进诉被告丰城市龙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邹根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李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进以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李进负担。审 判 长 徐国英代理审判员 游建平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丁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