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包海晨与李将来、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海晨,李将来,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315号原告:包海晨,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业,现住开通镇。被告:李将来,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开通镇。被告:于丹,女,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开通镇。包海晨与李将来、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包海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海晨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包海晨负担。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崔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