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娜荷芽申请执行敖特根巴雅尔、敖敦图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荷芽,敖特根巴雅尔,敖敦图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100号申请人:娜荷芽,女,蒙古族被执行人:敖特根巴雅尔,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敖敦图娅,女,蒙古族本院在执行娜荷芽与敖特根巴雅尔、敖敦图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敖特根巴雅尔、敖敦图娅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敖特根巴雅尔、敖敦图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布音 乌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