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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期湘诉戴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期湘,戴厚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民初153号原告:刘期湘,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荷香桥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敏,隆回县荷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厚建,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荷香桥镇。原告刘期湘诉被告戴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期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敏,被告戴厚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期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8900元共计38900元,2016年12月29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戴厚建辩称,被告借钱属实,但是原告到被告家催债的时候,原告殴打了被告老婆。原告刘期湘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资料,借条,原告代理人对原告的接待笔录,原告代理人对刘小辉的调查笔录。本院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荷香桥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4日,被告戴厚建因资金问题向原告刘期湘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期湘人民币3万元整,月息3分,借期三个月。被告借款时由刘小辉做了担保。借款后至今,被告仅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共270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款,但被告拒绝偿还。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理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约定月息3分,即年利率为36%,超过了24%,被告已经支付的3个月利息依法仍然有效,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12月29日(19个半月)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为11700元,因原告请求8900元,以原告请求为准。2016年12月29日后的利息,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至还清之日止,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戴厚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期湘借款本金30000元,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12月29日的利息8900元,本息共计38900元;2016年12月29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至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被告戴厚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跃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浚源附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