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年俊峰与张少华、王纪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俊峰,张少华,王纪香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873号原告:年俊峰,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陈集乡老郢村楼中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3********。王妍妍,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陈集乡老郢村楼中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4********。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啟,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少华,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怀远县。被告:王纪香,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怀远县。原告年俊峰、王妍妍与被告张少华、王纪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年俊峰、王妍妍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俊峰、王妍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年俊峰、王妍妍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邓高昂 微信公众号“”